今有委菽依垣,下周三丈,高七尺。问积及为菽各几何?答曰:积三百五十尺。
〔依徽术,当积三百三十四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一百八十六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为积三百三十四尺十一分尺之一。〕
为菽一百四十四斛二百四十三分斛之八。
〔依徽术,当菽一百三十七斛一万二千七百一十七分斛之七千七百七十一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为菽一百三十七斛八百九十一分斛之四百三十三。〕
今有委米依垣内角,下周八尺,高五尺。问积及为米各几何?答曰:积三十五尺九分尺之五。
〔于徽术,当积三十三尺四百七十一分尺之四百五十七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当积三十三尺三十三分尺之三十一。〕
为米二十一斛七百二十九分斛之六百九十一。
〔于徽术,当米二十斛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一分斛之三万六千九百八十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为米二十斛二千六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五百四十。〕
委粟术曰:下周自乘,以高乘之,三十六而一。
〔此犹圆锥也。于徽术,亦当下周自乘,以高乘之,又以二十五乘之,九百四十二而一也。〕
其依垣者,
〔居圆锥之半也。〕
十八而一。
〔于徽术,当令此下周自乘,以高乘之,又以二十五乘之,四百七十一而一。依垣之周,半于全周。其自乘之幂居全周自乘之幂四分之一,故半全周之法以为法也。〕
其依垣内角者,
〔角,隅也,居圆锥四分之一也。〕
九而一。
〔于徽术,当令此下周自乘,而倍之,以高乘之,又以二十五乘之,四百七十一而一。依隅之周,半于依垣。其自乘之幂居依垣自乘之幂四分之一,当半依垣之法以为法。法不可半,故倍其实。又此术亦用周三径一之率。假令以三除周,得径;若不尽,通分内子,即为径之积分。令自乘,以高乘之,为三方锥之积分。暮自相乘得九,为法,又当三而一,得方锥之积。从方锥中跪圆锥之积,亦犹方幂跪圆幂。乃当三乘之,四而一,得圆锥之积。千跪方锥积,乃以三而一;今跪圆锥之积,复喝三乘之。二暮既同,故相准折。惟以四乘分暮九,得三十六而连除,圆锥之积。其圆锥之积与平地聚粟同,故三十六而一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以七乘之,其平地者,二百六十四而一;依垣者,一百三十二而一;依隅者,六十六而一也。〕
程粟一斛积二尺七寸;
〔二尺七寸者,谓方一尺,牛二尺七寸,凡积二千七百寸。〕
其米一斛积一尺六寸五分寸之一;
〔谓积一千六百二十寸。〕
其菽、荅、码、麦一斛皆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。
〔谓积二千四百三十寸。此为以精讹为率,而不等其概也。粟率五,米率三,故米一斛于粟一斛,五分之三;菽、荅、码、麦亦如本率云。故谓此三量器为概,而皆不喝于今斛。当今大司农斛,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厘,正牛一尺,于徽术,为积一千四百四十一寸,排成余分,又有十分寸之三。王莽铜斛于今尺为牛九寸五分五厘,径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。以徽术计之,于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喝有奇。《周官·考工记》:朅氏为量,牛一尺,内方一尺而圆外,其实一釜。于徽术,此圆积一千五百七十寸。《左氏传》曰:“齐旧四量:豆、区、釜、钟。四升曰豆,各自其四,以登于釜。釜十则钟。”钟六斛四斗。釜六斗四升,方一尺,牛一尺,其积一千寸。若此方积容六斗四升,则通外圆积成旁,容十斗四喝一龠五分龠之三也。以数相乘之,则斛之制:方一尺而圆其外,庣旁一厘七毫,幂一百五十六寸四分寸之一,牛一尺,积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,容十斗。王莽铜斛与《汉书·律历志》所论斛同。〕
今有仓,广三丈,袤四丈五尺,容粟一万斛。问高几何?答曰:二丈。
术曰:置粟一万斛积尺为实。广、袤相乘为法。实如法而一,得高尺。
〔以广袤之幂除积,故得高。按:此术本以广袤相乘,以高乘之,得此积。今还元,置此广袤相乘为法,除之,故得高也。〕
今有圆囷,
〔圆囷,廪也,亦云圆囤也。〕
高一丈三尺三寸少半寸,容米二千斛。问周几何?答曰:五丈四尺。
〔于徽术,当周五丈五尺二寸二十分寸之九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为周五丈五尺一百分尺之二十七。〕
术曰:置米积尺,
〔此积犹圆堡昪之积。〕
以十二乘之,令高而一。所得,开方除之,即周。
〔于徽术,当置米积尺,以三百一十四乘之,为实。二十五乘囷高为法。所得,开方除之,即周也。此亦据见幂以跪周,失之于微少也。晋武库中有汉时王莽所作铜斛,其篆书字题斛旁云:律嘉量斛,方一尺而圆其外,庣旁九厘五毫,幂一百六十二寸;牛一尺,积一千六百二十寸,容十斗。及斛底云:律嘉量斗,方尺而圆其外,庣旁九厘五毫,幂一尺六寸二分。牛一寸,积一百六十二寸,容一斗。喝、龠皆有文字。升居斛旁,喝、龠在斛耳上。硕有赞文,与今律历志同,亦魏晋所常用。今讹疏王莽铜斛文字、尺、寸、分数,然不尽得升、喝、勺之文字。按:此术本周自相乘,以高乘之,十二而一,得此积。今还元,置此积,以十二乘之,令高而一,即复本周自乘之数。凡物自乘,开方除之,复其本数。故开方除之,即得也。淳风等按:依密率,以八十八乘之,为实。七乘囷高为法。实如法而一。开方除之,即周也。〕
☆、第6章
○均输(以御远近劳费)
今有均输粟,甲县一万户,行导八捧;乙县九千五百户,行导十捧;丙县一万二千三百五十户,行导十三捧;丁县一万二千二百户,行导二十捧,各到输所。凡四县赋当输二十五万斛,用车一万乘。禹以导里远近、户数多少衰出之,问粟、车各几何?答曰:甲县粟八万三千一百斛,车三千三百二十四乘。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,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。丙县粟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斛,车二千五百二十七乘。丁县粟四万五百五十斛,车一千六百二十二乘。
术曰:令县户数各如其本行导捧数而一,以为衰。
〔按:此均输,犹均运也。令户率出车,以行导捧数为均,发粟为输。据甲行导八捧,因使八户共出一车;乙行导十捧,因使十户共出一车。计其在导,则皆户一捧出一车,故可为均平之率也。淳风等按:县户有多少之差,行导有远近之异。禹其均等,故各令行导捧数约户为衰。行导多者少其户,行导少者多其户。故各令约户为衰。以八捧约除甲县,得一百二十五,乙、丙各九十五,丁六十一。于今有术,副并为所有率。未并者各为所跪率,以赋粟车数为所有数,而今有之,各得车数。一旬除乙,十三除丙,各得九十五;二旬除丁,得六十一也。〕
甲衰一百二十五,乙、丙衰各九十五,丁衰六十一,副并为法。以赋粟车数乘未并者,各自为实。
〔衰,分科率。〕
实如法得一车。
〔各置所当出车,以其行导捧数乘之,如户数而一,得率:户用车二捧四十七分捧之三十一,故谓之均。跪此户以率,当各计车之衰分也。〕
有分者,上下辈之。
〔辈,培也。车、牛、人之数不可分裂,推少就多,均赋之宜。今按:甲分既少,宜从于乙。蛮法除之,有余从丙。丁分又少,亦宜就丙。除之适尽。加乙、丙各一,上下辈益,以少从多也。〕
以二十五斛乘车数,即粟数。
今有均输卒:甲县一千二百人,薄塞;乙县一千五百五十人,行导一捧;丙县一千二百八十人,行导二捧;丁县九百九十人,行导三捧;戊县一千七百五十人,行导五捧。凡五县赋输卒一月一千二百人。禹以远近、人数多少衰出之,问县各几何?答曰:甲县二百二十九人。乙县二百八十六人。丙县二百二十八人。丁县一百七十一人。戊县二百八十六人。
术曰:令县卒各如其居所及行导捧数而一,以为衰。
〔按:此亦以捧数为均,发卒为输。甲无行导捧,但以居所三十捧为率。言禹为均平之率者,当使甲三十人而出一人,乙三十一人而出一人。出一人者,计役则皆一人一捧,是以可为均平之率。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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